天津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訂立書面合同,是軟件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魏某訴北京華某訊網絡技術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
被告北京華某訊網絡技術公司。
2002年5月10日,原告魏某與被告北京華某訊網絡技術公司(下簡稱華某訊公司)簽署了一份《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魏某將其擁有著作權的SunyERPversion5.0軟件,在著作權的有效期內,向乙方華某訊公司轉讓SunyERPversion5.0軟件著作權中的使用權、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轉讓權,以及其他所有可以轉讓的著作權,轉讓完成后,軟件著作權人變更為華某訊公司。同時,魏某在此之前就“上海信德勤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德勤公司”)使用該軟件的授權與信德勤公司達成終止協議。軟件交付后,甲乙雙方應在30日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或其委托機關辦理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備案手續。雙方約定軟件的轉讓應該在本協議簽署生效后60日內完成;軟件權利轉移備案手續完成視為軟件轉讓完成。軟件及相關資料交付完成并辦理完權利轉移備案手續后10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154萬元人民幣,作為甲方履行本協議的對價。
原告魏某訴稱已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終止就該軟件對信德勤公司的授權使用,并將軟件交付給被告華某訊公司。被告華某訊公司已經行使軟件使用權,卻不支付協議價款,因此要求被告繼續履行《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支付協議價款154萬元(20萬美元減去10萬人民幣折合)。
被告華某訊公司辯稱,雙方簽署的《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形式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未能在協議約定期限通過國家版權局備案,軟件轉讓未能最終完成;于是被告華某訊公司在2002年8月28日要求解除合同,原告魏某和信德勤公司于2002年9月4號書面確認,華某訊公司已交回該軟件等相關資料并不再對該軟件承擔責任。因此,華某訊公司沒有支付協議價款的義務。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辦理軟件權利轉移備案手續,并且以此作為軟件轉讓完成的標志。由于雙方簽訂的《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約定軟件轉讓的權限超過了軟件著作權證書中載明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未能完成軟件權利轉移備案手續。根據雙方當事人《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華某訊公司支付價款的條件不僅需軟件及相關資料交付完成,還同時需辦理完權利轉移備案手續,而未能辦理軟件權利轉移備案手續的責任不能由被告華某訊公司一方承擔,被告華某訊公司的行為并未構成違約,并且原告魏某和信德勤公司于2002年9月4日書面確認,華某訊公司已移交該軟件等相關資料,不再承擔該軟件相關責任,雙方實際已終止該合同的履行。
因此,法院認為,原告魏某請求判令被告華某訊公司繼續履行《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及支付價款154萬元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魏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710元,由原告魏某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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