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為民間借貸提供居間服務,變相高額收費不受法律保護
P2P網貸為民間借貸提供居間服務,變相高額收費不受法律保護
案號:(2018)滬0115民初16379號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與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簽訂線下《借款協議》,約定原告借款金額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個月(自原告在平臺的資金賬戶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臺服務費16,000元,平臺管理費652.80元/月,每月還款金額7,880.23元(其中本息7,227.43元、平臺管理費652.80元)。經平臺注冊、借款信息發布、出借人投標等環節,2016年1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將217,600元轉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為原告開設的平臺虛擬子賬戶,在扣除費用57,800元(資金流水清單標注平臺服務費16,000元、委托查詢費200元、征信服務費16,000元、貸后管理費25,600元)后,剩余款項159,800元通過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劃至原告招商銀行賬戶。
再查明,原告累計還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個月)。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要求調整還款本息金額未果,期間被告向原告或關系密切人員進行電話、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銀監局等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法院裁判:本案中,《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將被告及嘉銀征信公司分別列為平臺方、服務方,約定被告及嘉銀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發布、借款回收、貸后服務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銀征信公司均由嚴定貴實際控制,二者合同義務存在內容重合、行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務內容虛化。需要指出的是,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根據《借款協議》、《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被告及嘉銀征信公司收取的費用金額共計81,300.80元[其中平臺服務費16,000元、委托查詢費200元、征信服務費16,000元、貸后管理費25,600元、平臺管理費23,500.80元(652.80元/月×36個月)],收費比例達50.88%(81,300.80元/159,800元)。本院注意到,協議履行期間,針對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銀征信公司亦未采取積極措施提供服務,其收費金額與服務質量明顯不對稱。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作為平臺方在給原告放貸時,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貸后管理費等費用,造成原告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協議約定的金額明顯不符,變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綜合訂約過程、扣款實際、協議內容、糾紛成因等情形,本院認為,原告所借款項應以實際到賬金額159,800元為準,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類費用支出)應以年利率24%為限。
擴展閱讀:
一、哪些民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那么,哪些民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小編在下文中將為大家詳細介紹,歡迎大家閱讀了解?。私庠斍椋?/span>哪些民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二、法: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LPR4倍
8月20日,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規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了解詳情:法: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LPR4倍)
三、法官說: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四大變化
2020年8月20日,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北京一中院的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為大家帶來細致解讀,以期對新司法解釋的理解有所裨益。 (了解詳情:法官說: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四大變化)